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745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十字路口(泉山国际大酒店主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0710N。负责人:李国防,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娟,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学为,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之矿,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徐正芳,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淮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洞山东路顺发泽润园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62358858。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与被告徐之矿、徐正芳、淮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