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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与梁树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6民初1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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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104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与梁树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梁树平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6民初11041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住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西路津辉花园E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61322149。负责人:胡付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喜海,男,系原告员工。被告:梁树平,女,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江津分行)与被告梁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农商行江津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喜海、被告梁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农商行江津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梁树平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7 836.93元和截至2021年3月30日的利息80.81元、转账手续费367.22元及违约金316.62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3月30日以后的利息至透支款付清时止,以所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复利以未归还部分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3.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3月30日以后的违约金至透支款本息付清时止,以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标准计付;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农商行江津分行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梁树平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3 296.31元和截至2021年9月16日的利息1 332.67元、转账手续费违约金2 685.44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9月16日以后的利息至透支款付清时止,以所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复利以未归还部分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3.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9月16日以后的违约金至透支款本息付清时止,以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标准计付;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已支付)。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江渝信用卡。原告审查后为其办理了卡号为62221888XXXXX的信用卡一张,额度为20 000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约定:申请人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银行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收费标准:每期(以原告出具的账单为每期间隔时间)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信用卡激活使用后,被告从其人民币账户中透支。截至2021年9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13 296.31元、利息1 332.67元、转账手续费及违约金2 685.44元。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到期债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梁树平答辩称,办卡及没按时还欠费属实,但目前没有钱,一次性还不完。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0日,被告梁树平填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向原告重庆农商行江津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并在申请表上抄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并在主卡申请人亲笔签名处签名。并于同日签订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白金自动分期卡约定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信用卡消费交易款项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发卡银行与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起计息。持卡人在账户授信额度内提取现金(含转账)和超过账户授信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自记账日起计息。 第二十五条 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按月计收复利。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支付5%违约金,最低10元,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白金自动分期卡约定书》第四条规定:申请人使用消费自动分期需向本向支付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每期利率为0.3%。嗣后,原告重庆农商行江津分行依约向被告梁树平发放卡号为62221888XXXXX的信用卡一张。被告梁树平激活后多次消费,并开通分期付款业务。嗣后被告梁树平未按约定还款。截至2021年9月16日,被告梁树平尚欠原告重庆农商行江津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 296.31元、利息1 332.67元、违约金及转账手续费2 685.44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费,双方建立起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刷卡消费后未能及时偿还欠款,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树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 296.31元;二、被告梁树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截至2021年9月16日的利息1 332.67元、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2685.44元;从2021年9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的利息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按期偿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财产保权费206元,合计339元,由被告梁树平负担。此款被告梁树平已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石  磊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青青书 记 员    雷  璐-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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