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云美、古蔺县银叶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5执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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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5执1772号案件名称
霍云美、古蔺县银叶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古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霍云美;古蔺县银叶煤矿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5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霍云美,女,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住所古蔺县石屏镇三桂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7469317924。法定代表人:付开祥,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执行人霍云美与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川0525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霍云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工资161,651.00元,本案执行费2,32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二、在执行中,查明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正在关停,专项奖补资金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资金应由古蔺县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领导小组、古蔺县石屏镇人民政府监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220号《关于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17〉318号《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本院对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的专项奖补资金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资金不宜采取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到古蔺县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领导小组、古蔺县石屏镇人民政府申报债权。三、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将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林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陈 攀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利娜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5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霍云美,女,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住所古蔺县石屏镇三桂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7469317924。法定代表人:付开祥,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执行人霍云美与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川0525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霍云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工资161,651.00元,本案执行费2,32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二、在执行中,查明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正在关停,专项奖补资金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资金应由古蔺县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领导小组、古蔺县石屏镇人民政府监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220号《关于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17〉318号《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本院对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的专项奖补资金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资金不宜采取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到古蔺县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领导小组、古蔺县石屏镇人民政府申报债权。三、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将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林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陈 攀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利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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