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张某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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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294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张某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张某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29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 负责人:杨光。 被告:张某,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某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福分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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