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风喜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4执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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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执377号案件名称
李风喜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风喜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4执377号被执行人:李风喜,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李风喜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04民初3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李风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抵刑期八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因李风喜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到我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核查,发现被执行在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作为申请人有案件,依法扣留并提取该案件的执行款项。三、2021年8月2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8月19日,我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2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侯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桂琴人民陪审员 陈凤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薛园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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