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唐佩恒、王明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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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2586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唐佩恒、王明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唐佩恒;王明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586号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祖文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珍妮,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佩恒,男,满族,1972年8月26日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王明军,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被告唐佩恒、王明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4.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永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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