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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忠、张六平等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恢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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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恢434号
  • 案件名称

    张志忠、张六平等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志忠;张六平;岳阳市鑫诚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恢43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忠,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张六平,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岳阳市鑫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龙山路**,工商注册号为430600000050840。法定代表人:张六平,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民再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忠与被执行人岳阳市鑫诚投资有限公司、张六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岳阳市鑫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六平向张志忠返还43833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7年7月3日至该款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96140.38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7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14元(自2021年8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7日);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600元,由岳阳市鑫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0元,由岳阳市鑫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30元,受理费应扣减19940元;申请执行费7552元,由被执行人岳阳市鑫诚投资有限公司、张六平承担。上述所有款项共计522696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市鑫诚投资有限公司、张六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市鑫诚投资有限公司、张六平的银行存款52269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动产和不动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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