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洲、苏风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7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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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22执77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东洲、苏风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东洲;苏风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22执773号之一移送部门: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东洲,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苏风超,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王东洲、苏风超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淇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06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被告人王东洲犯罪所得赃款15000元、被告人苏风超犯罪所得赃款13000元,予以追缴。因王东洲、苏风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局移交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王东洲、苏风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账户。2、查明被执行人王东洲、苏风超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王东洲、苏风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2021年9月7日,到被执行人王东洲住所地淇县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28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东洲、苏风超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俊英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 李文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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