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赵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2民初6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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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02民初630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赵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赵某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2民初630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8754120AAA。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76年07月27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诉被告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按照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守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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