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永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21执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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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365号案件名称
丘永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丘永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结 通 知 书(2021)湘1321执1365号关于申请被执行人丘永安犯诈骗罪一案,依据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321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书,已执行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叶志生5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于2021年9月14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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