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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李会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37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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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37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勇、李会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勇;李会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3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李会平,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较长,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1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怀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唐 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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