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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晋0622执448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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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晋0622执448号之七
  •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622执44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下马峪乡下马峪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经本院通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0507048501208078032的工资收入元。扣划至应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应县支行,账号:0485700104001288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玺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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