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呈宝、郑仙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221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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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执2210号之二案件名称
叶呈宝、郑仙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叶呈宝;郑仙水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22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叶呈宝,男,1964年01月0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郑仙水,男,1986年07月1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呈宝与被执行人郑仙水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浙1003民初6523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仙水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仙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叶呈宝执行款人民币43909.17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3.5元、申请执行费558.64元。但被执行人郑仙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叶呈宝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呈宝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关于本院(2019)浙1003民初65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柯澄川 审判员方可可 审判员洪金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金晨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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