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鹏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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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597号案件名称
齐鹏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齐鹏春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6执597号被执行人:齐鹏春,男,汉族,生于1999年10月27日,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齐鹏春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职权移送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齐鹏春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齐鹏春,未能联系到,本院于2021年6月5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齐鹏春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对被执行人齐鹏春的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齐鹏春名下银行、网络资金无存款。被执行人齐鹏春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齐鹏春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后经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到吴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齐鹏春名下在吴起县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到被执行人齐鹏春户籍所在地,查明被执行人齐鹏春在村上无任何收入。被执行人齐鹏春再无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齐鹏春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蔺 琼审判员 刘生龙审判员 穆建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凤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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