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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贵、何少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7)陕0828执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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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7)陕0828执1040号
  • 案件名称

    刘金贵、何少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金贵;何少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贵,男,汉族,1954年9月9日出生,住佳县佳芦镇。被执行人:何少华,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佳县佳芦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少华在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芦镇支行账户内存款32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清林审判员  马志承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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