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云平、福建省安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4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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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4665号案件名称
柯云平、福建省安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柯云平;福建省安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4665号原告:柯云平,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黎,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霞,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安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6359589U,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吉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辉煌。本院在审理原告柯云平与被告福建省安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云平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凤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小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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