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刚、长沙润通浩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7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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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275号之三案件名称
谭刚、长沙润通浩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谭刚;长沙润通浩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2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谭刚,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果,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沙润通浩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72号和锐酒店611房。法定代表人:张力柯。申请人谭刚与被执行人长沙润通浩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刚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长沙润通浩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无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润通浩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华盛世纪新城一期商业三栋639、636、630、518、114有房产,经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因被执行人长沙润通浩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谭刚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275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新审判员 刘建红审判员 何晓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嘉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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