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江江、张延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2执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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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号案件名称
贺江江、张延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贺江江;张延宏;肖杰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2执7号申请执行人:贺江江,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延宏,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杰杰,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贺江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张延宏、肖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江江于2021年1月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肖杰杰案款3160元,其中诉讼费525元及执行费635元,剩余47000元于2021年9月17日一次性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肖杰杰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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