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云宪波、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4执恢3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恢365号
  • 案件名称

    云宪波、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云宪波;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04执恢365号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宪波:本院于2021年09月18日立案执行的(2021)吉0204执恢36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吉0204民初3655号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宪波应给付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云宪波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借款本金并缴纳执行费,故被执行人云宪波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