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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峥、连运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3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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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3771号
  • 案件名称

    孙峥、连运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孙峥;连运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3771号申请执行人:孙峥,女,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连运营,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峥与被执行人连运营抢劫罪[(2021)津0110刑初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0413.35元,执行费5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天津市海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2、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信息;3、2021年8月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号一个,冻结期限2021年8月6日至2022年8月6日,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1000.84元;4、2021年8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连运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派员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社保信息,经查询,2018年12月由天津煜海城科技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2月至今未更新信息;6、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外地法院调查,经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2021年9月14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文捷审判员  刘冠球审判员  王艳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楠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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