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雪强、魏伟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06民初6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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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6民初6107号案件名称
邬雪强、魏伟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邬雪强;魏伟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6107号 原告:邬雪强,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凤,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伟达,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雪强与被告魏伟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雪强撤回对被告魏伟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邬雪强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聂宗莲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章婉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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