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雅倩、高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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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333号案件名称
刘雅倩、高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雅倩;高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333号原告:高平,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华,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雅倩,女,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原告高平与被告刘雅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高平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后收取4900元,由原告高平承担。 审 判 员 赵兴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雪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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