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李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1903号

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9/24 0:00:00在沈阳市,依据生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李俭;沈阳市顺德汽车配件商行;张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190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李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李俭;沈阳市顺德汽车配件商行;张纯杰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法定代表人:丛树枫。被执行人:李俭,男,1958年07月19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市顺德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26号甲30-9。法定代表人:张纯杰。被执行人:张纯杰,女,1959年04月07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李俭、沈阳市顺德汽车配件商行、张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辽0103民初1264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642657.23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江审判员  贾民审判员  穆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