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伟、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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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899号案件名称
李志伟、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志伟;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899号申请人:李志伟,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T6MR85W,住所地江阴市珠江路330号。法定代表人:祝肖。申请人李志伟与被申请人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志伟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志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包 彬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人民陪审员 何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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