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有虎、刘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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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737号案件名称
马有虎、刘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有虎;刘波;杜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26民初1737号原告:马有虎,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告:刘波,男,汉族,1986年12月9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告:杜江,男,汉族,现年36岁,现住陕西省吴起县。原告马有虎与被告刘波、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马有虎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有虎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马有虎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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