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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有虎、刘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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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737号
  • 案件名称

    马有虎、刘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马有虎;刘波;杜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26民初1737号原告:马有虎,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告:刘波,男,汉族,1986年12月9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告:杜江,男,汉族,现年36岁,现住陕西省吴起县。原告马有虎与被告刘波、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马有虎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有虎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马有虎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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