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乐、李增强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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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991号案件名称
朱永乐、李增强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朱永乐;李增强;新沂市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乐,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李增强,男,1966年4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迎,新沂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新沂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袁大柱,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乐、李增强与被执行人新沂市草桥镇华沂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就全部执行债务已经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9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鹏飞审判员 李 亚审判员 赵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萍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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