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丽、高鹤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8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800号案件名称
杨丽丽、高鹤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丽丽;高鹤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杨丽丽,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高鹤,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杨丽丽与被执行人高鹤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丽丽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鹤给付合同款24,667元、案件受理费2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高鹤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高鹤于当日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高鹤的财产情况。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高鹤与申请人杨丽丽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鹤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杨丽丽合同款24,667元、案件受理费209元。申请人杨丽丽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高鹤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丽丽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志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