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胡锦、邓定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2执3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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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2执303号之一案件名称
潘胡锦、邓定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潘胡锦;邓定平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2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胡锦,男,1982年10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居民,现住黄平县。被执行人:邓定平,女,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胡锦与被执行人邓定平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1)黔262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损害赔偿金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邓定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邓定平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到黄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询其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定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邓定平进行高消费。经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反馈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潘胡锦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邓定平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邓定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洋审判员 潘忠武审判员 李 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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