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海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7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执172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海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海涛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豫0882执1724号蒋海涛: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8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支付22671.58元及利息、违约金。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83元、保全费247元,执行费240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43150003455特此通知。(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伟锋、宝鸡市保障性住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303民初3822号 下一篇 潘胡锦、邓定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2执30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