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林秀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81执120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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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81执1209号之三案件名称
林某1、林秀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林某1;林秀平;林某2;谭龙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81执12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某1,女,201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申请执行人:林秀平,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申请执行人:林某2,男,201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法定代理人:林某3,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被执行人:谭龙帮,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1、林秀平、林某2与被执行人谭龙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27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681执1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念明审 判 员 吴祖环审 判 员 简钱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庞庆康书 记 员 张金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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