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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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442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陈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4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负责人庄国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杰,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陈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杰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560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杰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208号5层1号房屋;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杰银行存款2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铁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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