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娥、胶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81民初9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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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民初9276号案件名称
王俊娥、胶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俊娥;胶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81民初9276号原告王俊娥,女,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宝明,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西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427601841C。法定代理人:阎凤强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超,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娥与被告胶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王俊娥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娥负担。审判长 汤龙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振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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