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双武、唐玉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9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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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943号之一案件名称
盛双武、唐玉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盛双武;唐玉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9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双武,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唐玉林,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双武与被执行人唐玉林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唐玉林6700元,经查,被执行人唐玉林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立明审判员 王一国审判员 谭子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綦黎明书记员 罗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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