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白云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7执5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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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522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某某、白云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米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白某某;白云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7执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白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白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云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米脂县管理部账户****2431内有住房公积金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云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米脂县管理部账户****2431内的住房公积金存款80000元至米脂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0005(开户银行: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剑锋审判员 王永军审判员 白永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聪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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