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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陕西中坛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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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陕西中坛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陕西中坛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西路**。负责人:邢崇军,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中坛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三路**/div>法定代表人:周廷艳。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陕西中坛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行审2号行政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中坛商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西安市阎良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支付易地建设费1744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51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中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阎良区创新大道南段东侧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10681,轮候)、位于阎良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和风东路以北、航空二路以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航空基国用(2012出)第103号,轮候),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陕A69Z**车辆,并前往被执行人陕西中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陕西中坛商贸有限公司并无实际经营。对被执行人陕西中坛商贸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及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宁执 行 员  刘江涛执 行 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智彬书 记 员  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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