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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宁宁与高塞虎,张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03民初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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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085号
  • 案件名称

    马宁宁与高塞虎,张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高塞虎;张小龙;马宁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603民初1085号 原告:马宁宁,女,汉族,1990年4月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静国,陕西乐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塞虎,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小龙,男,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马宁宁诉被告高塞虎、张小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宁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塞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及从2020年4月6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产生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小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份,被告高塞虎以工程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后,要求被告为该借款提供保证人。2020年4月6日,被告高塞虎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约定“今贷到马宁宁现金壹拾万元整,每月1500元利息,贷款时间为一年”被告高塞虎在该借条的贷款人处签字并摁了手印,被告张小龙在该借款上签字,明确了其作为借款担保人的身份。当日,原告向被告高塞虎交付了现金10万元整。2021年4月16日之后,原告要求被告高塞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高塞虎以无能为力偿还为由,一直推诿拒绝偿还,原告遂要求被告张小龙承担保证责任,但被告张小龙亦拒绝履行保证义务。被告高塞虎及张小龙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达成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主动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被告张小龙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继续对上述借款本息及本案诉讼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相关规定,对原告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关于月利率为15‰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本院对双方的利率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高塞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马宁宁借款本金10万元及截止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6650元,并承担该本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产生的利息;二、由被告张小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高塞虎、张小龙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海 义                           二 〇 二 一 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薛   苗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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