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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龙、陈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902民初3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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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3717号
  • 案件名称

    李某龙、陈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某龙;陈某;卜某;周某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902民初3717号原告:李某龙,男,汉族,1990年10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92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卜某,男,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周某,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李某龙与被告陈某、卜某、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龙、被告陈某、卜某、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7698.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15日19时许(农历正月初四)原告弟弟前妻张某婷在家看望小孩,被告陈某纠集帮凶卜某、周某为帮凶,在杨庄社区原告家中滋事,找原告弟弟前期张某婷索要债务。双方发生争吵,以上三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及家人,造成不同程度受伤。报警后某所民警赶到现场才将事态平息,办案民警调查了解后,对被告三人违法殴打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500元的行政处罚。当日原告在安康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共花费医疗费用1648.1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次诉讼。被告陈某辩称:1.被答辩人因答辩人向案外人张某婷追讨债务发生口角之际以所谓的“仗义相帮”为由施暴于答辩人,进而双方发生互殴。答辩人与案外人张某婷索要债务时,被其家人电话叫至其兄弟家附近后,不分情况便加入打架斗殴事件当中,造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2.被答辩人施暴过程中相互斗殴造成自己损失。被答辩人参与斗殴过程为主动加入,并施暴与答辩人及本案被告,其行为恶劣,并被某机关依《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3.答辩人仅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赔偿金额根据伤势严重程度及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答辩人请求过高不应支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被告卜某、周某辩称:1.被答辩人因答辩人朋友陈某向案外人张某婷追讨债务发生口角之际以所谓的“仗义相帮”为由施暴于答辩人,进而双方发生互殴。答辩人朋友陈某与案外人张某婷索要债务时,被其家人电话叫至其兄弟家附近后,不分情况便加入打架斗殴事件当中,造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2.被答辩人施暴过程中相互斗殴造成自己损失。被答辩人参与斗殴过程为主动加入,并施暴与答辩人及本案被告,其行为恶劣,并被某机关依《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3.答辩人仅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赔偿金额根据伤势严重程度及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答辩人请求过高不应支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三被告因陈某母亲王某存与案外人张某婷之前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在王某存不在场的情况下,于2021年2月15日19时许,找到在原告弟弟家看望小孩的张某婷索要债务。在此过程中,三被告与原告及张某婷等发生口角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互相殴打,致现场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受伤后,原告前往安康市某医院就诊治疗,初步诊断为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1648.1元。另查明,在打架过程中,经人报警,经安康市某所出警并调查,出具安康市某局(大)行罚决字(202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违法行为人陈某、卜某、周某三人因陈某母亲王百存和张某婷于2018年合伙在宁波开棋牌室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在王某存不在场的情况下,于2021年2月15日19时许,在张某婷的前夫李某涛家找到来此处看小孩的张某婷索要债务,影响李某涛家人正常生活,滋事在先。同时卜某、周某二人均与此事无关,却跟随陈陈某上门讨债,进而与张某婷、李某涛等人发生发夹系结伙殴打他人。据此,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陈某、卜某、周某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翱翔人民陪审员  汪龙珠人民陪审员  陈发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家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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