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湖南某某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5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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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5708号案件名称
段某、湖南某某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段某;湖南某某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许某某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5708号原告:段某。被告:湖南某某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段某与被告湖南某某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许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段某负担。审 判 长 谭 方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汪梦瑶书 记 员 易 平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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