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周兵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恢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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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恢733号案件名称
李方、周兵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方;周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恢733号申请人:李方,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周兵,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方与被执行人周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周兵应给付李方执行款67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权益、无不动产权益;有津J×××**思威车一部,津K×××**名爵车一部,本院均已另案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未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子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恢733号申请人:李方,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周兵,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方与被执行人周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周兵应给付李方执行款67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权益、无不动产权益;有津J×××**思威车一部,津K×××**名爵车一部,本院均已另案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未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子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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