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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选、马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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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971号
  • 案件名称

    董明选、马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董明选;马亮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971号原告:马亮,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董明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第三人:陕西世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法定代表人:马彦,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亮与被告董明选、第三人陕西世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亮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亮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马亮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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