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洁、崔小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621财保135号之一

由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9/10 0:00:00在涡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生效的刘洁;崔小龙;卢树飞,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财保1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洁、崔小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洁;崔小龙;卢树飞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财保135号之一申请人:刘洁,女,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更新,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小龙,男,汉族,1992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卢树飞,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洁与被申请人崔小龙、卢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次日本院作出(2021)皖1621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卢树飞名下车辆(皖M×××××)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二年;对担保人冯更新提供的担保车辆(皖S×××××)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刘洁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卢树飞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卢树飞名下车辆(皖M×××××)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冯更新提供的担保车辆(皖S×××××)的查封。财产保全费790元,由申请人刘洁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磊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王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帅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