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洪、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2民初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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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民初384号案件名称
杨金洪、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喜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金洪;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喜德县档案馆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2民初384号原告:杨金洪,男,彝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被告: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433569。法定代表人:王冰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进,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重庆市万盛区人,住重庆市万盛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喜德县档案馆,住所地四川省喜德县光明大道光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4324528762574。法定代表人:黑日曲布,系该馆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玲玲,女,汉族,1993年1月21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该馆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婧,女,汉族,1993年10月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系该馆职工。原告杨金洪与被告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喜德县档案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杨金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洪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杨金洪负担。审判员 冯梦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姣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2民初384号原告:杨金洪,男,彝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被告: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433569。法定代表人:王冰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进,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重庆市万盛区人,住重庆市万盛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喜德县档案馆,住所地四川省喜德县光明大道光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4324528762574。法定代表人:黑日曲布,系该馆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玲玲,女,汉族,1993年1月21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该馆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婧,女,汉族,1993年10月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系该馆职工。原告杨金洪与被告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喜德县档案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杨金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洪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杨金洪负担。审判员 冯梦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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