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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业恒、丁晓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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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1206号
  • 案件名称

    余业恒、丁晓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邓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余业恒;丁晓丽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余业恒,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丁晓丽,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9日,住邓州市。关于余业恒申请执行丁晓丽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81执1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新执行员  张**执行员  李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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