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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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450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450号原告: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以南早安长春小区二幢一单元1703室。 法定代表人:宋波,总经理。 被告:石某,女,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宽城区。 原告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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