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77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盛嘉机械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蓬涌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YE31307。经营者:黎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霞,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锋,男,生于1987年6月23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被告: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HGXY22。法定代表人:史超飞,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盛嘉机械厂因与被告黄建锋、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8月30日,本院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盛嘉机械厂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盛嘉机械厂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盛嘉机械厂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冯勤绪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胡冰霜书 记 员 申元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