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宏婕、徐忠波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恢60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恢6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郑宏婕、徐忠波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郑宏婕;徐忠波;邵锦霞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恢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宏婕,女,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徐忠波,男,住海州区。被执行人:邵锦霞,女,住海州区。郑宏婕与徐忠波、邵锦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连港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峰审判员  杨 路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