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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闫汽车修理部、林卫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92执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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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1271号
  • 案件名称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闫汽车修理部、林卫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闫汽车修理部;林卫兴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92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闫汽车修理部,住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开发区。经营者:闫广发,男,1972年10月1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林卫兴,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闫汽车修理部与被执行人林卫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卫兴于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闫汽车修理部支付维修款10000.00元,剩余执行款项30000.00元自2021年9月13日起一年内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闫汽车修理部,执行费500.00由申请执行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闫汽车修理部缴纳完毕,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192执1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洋审判员刘增亮审判员谢铁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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