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高戈鑫源水产蔬菜粮油总经销部、满良品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4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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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935号案件名称
神木市高戈鑫源水产蔬菜粮油总经销部、满良品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神木市高戈鑫源水产蔬菜粮油总经销部;满良品;陕西金美益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4935号原告:神木市高戈鑫源水产蔬菜粮油总经销部。经营者:高戈,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政委,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满良品,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陕西金美益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神木市高戈鑫源水产蔬菜粮油总经销部与被告满良品、陕西金美益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神木市高戈鑫源水产蔬菜粮油总经销部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满良品、陕西金美益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高戈鑫源水产蔬菜粮油总经销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市高戈鑫源水产蔬菜粮油总经销部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神木市高戈鑫源水产蔬菜粮油总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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