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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辛艺各种水泥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785执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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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85执387号
  • 案件名称

    根河市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辛艺各种水泥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根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根河市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辛艺各种水泥构件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785执387号海拉尔辛艺各种水泥构件厂、根河市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河市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拉尔辛艺各种水泥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397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65175.7元,其中,案件款63976元,案件受理费699.7元、执行费50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24日将该款转付给海拉尔辛艺各种水泥构件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海拉尔辛艺各种水泥构件厂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内0785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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