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铁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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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324号案件名称
陕西铁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铁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陕西铁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铁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景宏军;雷红莉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3324号 原告:雷某某,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XX县南转盘东200米北。 负责人:马某某。 被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雷某某、景某某与被告陕西某公司某某分公司、陕西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二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雷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用,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喜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琦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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